一、 | 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 |
二、 | 承辦單位: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 |
三、 | 協辦單位:高雄市體育總會羽球委員會 |
四、 | 比賽日期:114年10月15、16日(星期三、星期四) |
五、 | 比賽地點:高雄市鳳山運動園區-鳳西羽球館(高雄市鳳山區五權南路217號) |
六、 | 報名方式:第42屆全國地政盃活動專區網站。 |
七、 | 報名資格: - (一) 辦理地政之中央、地方政府機關或經主辦單位邀請之相關業務國營事業機構之現職員工,但約聘僱人員(含契約人員)以本(114)年7月1日(含)前到職者為限。
- (二) 國內地政、土地管理、不動產經營、測量等相關科系所之教師及在學學生。
- (三) 國內各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員、不動產估價師、測量、重劃等公(學)會之會員。屬於該公(學)會之團體會員者,應以該團體會員之現職員工為限。前揭會員及現職員工以本(114)年1月1日(含)前已為該公(學)會會員及到職者為限。
- (四) 縣市編制僅有一地政事務所(含)以下者,得由該縣市地政機關退休人員最多2人合併組隊;為公平性僅同意退休人員參加最低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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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比賽組別: - (一)男子團體組:每隊隊員以8人為限。
- 男甲團體組為上屆男甲團體組比賽成績第1-6名及男乙團體組比賽成績第 1、2名各隊(共8隊,不足8隊時由乙組第3名次依序遞補至8隊)。
- 男乙團體組為上屆男甲團體組第7、8名和男乙團體組各隊及新參加隊伍,決賽採單淘汰賽制。取上屆男甲團體組第7、8名,及乙組優勝名次排序列種子隊至各分組。
- (二) 女子團體組:每隊隊員以8人為限,取上屆成績優勝名次排序列種子隊至各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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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比賽規則: - (一) 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羽球比賽規則。
- (二) 每場比賽3點雙打,每點以25分計,24平分時不加分,13分換邊,由先得25分的一方獲勝。
- (三) 每場比賽採3點以勝2點者為勝方,若連勝2點者則第3點不打。每場比賽任一球員不得兼點重複出賽,女子球員可代表男子隊參賽,男子球員不可代表女子隊參賽,且一人不可代表2隊出賽。
- (四) 比賽時間應依排定時間出場,逾比賽時間5分鐘者,以棄權論。
- (五) (以球場掛鐘時間為準)若遇比賽提前或延後,請注意大會播報時間。
- (六) 團體賽空點必須排於最後1點,空點以0分登記成績。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其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往後之出賽權亦予取消。
- (七) 男子團體乙組、女子團體組決賽次序及位置依決賽賽程表所列排定。(分組冠軍位置已排定,不再另行抽籤,分組亞軍抽籤決定位置,如預賽同組,在決賽時第一場抽到,也不重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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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比賽賽制: - (一)男甲團體組採循環賽,男乙團體組及女子團體組預賽採分組循環賽,每場比賽勝方得2分,敗方得1分;棄權得0分,以總積分多寡決定循環賽排名。積分相同時,其判定勝負之優先順序如下:
- 2隊積分相等時,以該2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 如遇3隊或3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該相關隊在循環賽中全部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
- (總勝點數)/(總負點數)大者獲勝。
- (總勝分數)/(總負分數)大者獲勝。
- 如再相等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之。
- (二) 男乙團體組:各組取預賽前2名進入決賽,決賽採單淘汰賽制。
- (三) 女子團體組:各組取預賽前2名進入決賽,決賽採單淘汰賽制。
- (四) 決賽如七局結束或時間到時雙方仍平手,次局則採突破僵局制(一人出局,結束局最後一位出局球員算起前三位分別在一、二及三壘,後續棒次開始擊球之突破僵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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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獎勵:各組優勝名額取前6名,頒發獎盃乙座。男子乙組參賽20隊以上則優勝名額取前8名,頒發獎盃乙座。 |
十二、 | 裁判:由主辦單位聘請具羽球合格裁判資格者擔任。 |
十三、 | 申訴: - (一) 屬於資格問題之抗議,應於賽前向大會提出,經大會審定始得成立。
- (二) 凡冒名頂替或未經報名而參加競賽者,即取消該場比賽。
- (三) 屬於技術上之抗議,應以當場提出,經裁判認可始得成立。
- (四) 參加人員應服從裁判之判決,否則由大會取消競賽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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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其他: - (一) 為維護比賽公平與公正性達到競技與聯誼效果,各隊出場比賽之球員,應攜帶服務證(如員工識別證、學生證)或貼有照片可供證明身分之證件,以供查證。
- (二) 參加競賽之人員除因特殊事故,得由參加單位正式具函請求更換外,一律不得變更;另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比賽時間及各隊球員(參賽者)名單皆以秩序冊為準。
- (三) 請避免攜帶杯裝飲料進場,儘量攜帶瓶裝可封閉之飲料。
- (四) 有關球員及身分資格問題疑義之抗議,雙方須於賽前提出名單交換時提出身分證明,由該場裁判或裁判長驗明,若抗議屬實,則取消該隊該場之參賽權,其它有關比賽抗議事項,由裁判依照比賽之一般慣例處理。
- (四) 比賽用球採用比賽級羽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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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布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