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 |
二、 | 承辦單位: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
三、 | 協辦單位:高雄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
四、 | 比賽日期:114年10月15、16日(星期三、星期四) |
五、 | 比賽地點:甲組:鳳山壘球場(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大明路265號 乙組:大坪頂壘球場(地址:高雄市小港區高坪五十路83號) |
六、 | 報名方式:第42屆全國地政盃活動專區網站。 |
七、 | 報名資格: - (一) 辦理地政之中央、地方政府機關或經主辦單位邀請之相關業務國營事業機構之現職員工,但約聘僱人員(含契約人員)以本(114)年7月1日(含)前到職者為限。
- (二) 國內地政、土地管理、不動產經營、測量等相關科系所之教師及在學學生。
- (三) 國內各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員、不動產估價師、測量、重劃等公(學)會之會員。屬於該公(學)會之團體會員者,應以該團體會員之現職員工為限。前揭會員及現職員工以本(113)年1月1日(含)前已為該公(學)會會員及到職者為限。
- (四) 縣市編制僅有一地政事務所(含)以下者,得由該縣市地政機關退休人員最多2人合併組隊;為公平性僅同意退休人員參加最低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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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比賽組別:報名隊伍超過14隊則分甲、乙組比賽,每隊最多以報名20人(不含職員)為限。 - (一) 甲組:上屆甲組比賽成績第1-6名及乙組比賽成績第1、2名各隊(共8隊,不足8隊時由乙組第3名次依序遞補至8隊)。
- (二) 乙組:甲組以外其餘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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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比賽規則: - (一) 採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最新慢速壘球比賽規則。
- (二) 所有參賽之隊伍均應遵守大會各項規定,若隊伍違反大會規定而損及自身利益時,不得以各種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 (三) 報名時,經理或教練兼球員,在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填入,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 (四) 各隊應於賽前30分鐘向大會競賽組報到,填寫攻守名單,決定攻守,凡逾大會規定之比賽時間未出場(以大會時間為準)、服裝不整(上衣需統一服裝且有背號)或球員不足9人者,則判為『褫奪比賽』。(採9人開賽辦法,預備球員欄不得填寫任何球員)。
- (五) 有關攻守名單應填寫清楚所有應填之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其球衣號碼。此簽名者為比賽中有權抗議者。登錄於攻守名單中先發球員或預備球員欄之球員方為可下場比賽之正式球員,僅登錄於教練或經理欄之姓名不具正式可下場球員之資格。
- (六) 球隊若因違反規定或因不足9人而無法比賽被判為『褫奪比賽』時該場成績以10:0 計,其後之比賽,若符合大會規定仍可出賽。
- (七) 增額球員「EP」(ExtraPlayer)可選擇使用或不使用,一旦使用後,在比賽中不得取消,使用「EP」計有11名球員打擊,其中任意10名擔任防守,防守位置得以更換,但是打擊及順序不能變更。(在比賽中,守方如發現EP未上場打擊時促請裁決,依錯位擊球處理)。
- (八) 攻守名單球員欄(包括預備球員欄)中填寫之球員視同該球員已在該球隊出賽,同一盃賽不得再於其他球隊出賽。
- (九) 球員均應攜帶服務證或身分證明文件,並著球隊服裝,由大會查對雙方球員之身分,未攜帶証明文件或身分有異議者,該球員不得上場比賽。先發球員於列隊時提出查驗,後補球員於替換上場時提出查驗;背號或姓名筆誤可隨時出示證明文件更改。
- (十) 比賽採七局制,滿四局相差10分(含)以上或滿五局相差7分(含)以上,比賽即提前裁定勝負。
- (十一) 本次賽程均採(一好球、一壞球)開始、採鬧鐘50分設定制,當鬧鐘設定50分;如在上半局3出局前響起,則該局為最後1局,先攻球隊若落後,該局即結束;若先攻球隊領先,該局下半局守方攻完即結束比賽(無論守方落後或領先);如在下半局三出局前響起,次局為最後一局。
- (十二) 如遇特殊情形無法繼續比賽,已賽滿四局(含)以上者,則可裁定勝負且本大會保留變更賽程之權利。
- (十三)為安全起見,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
- 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護耳頭盔,始可上場。
- 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投手投出球後,擊球員被判出局。
- 擊球員或跑壘員,比賽中故意拋(脫)掉頭盔者,將判其出局。
- (十四) 先發名單上之球員,經替換下場後,可「再上場」1 次,但只限原打擊順序。
- (十五) 本次賽制採用ㄧ好球ㄧ壞球制,投手好球的高度不得低於1.82公尺高度不限 (使用好球板),落地擊中本壘板及好球板即為好球。
- (十六) 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 (十七) 擊球員之任一腳完全踏出擊球區外或踏觸本壘板,且擊中球時,擊球員「出局」;擊球區沒有劃線的情況下,擊球員踏觸本壘板或整隻腳踏好球板上,且擊中球時,擊球員「出局」。
- (十八) 女性擊球員將球擊出,不可直接封殺一壘,需先傳二、三壘或本壘再轉傳一壘,才能完成封殺動作,其他壘上的人員都按一般規定。
- (十九) 在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距離本壘板前15英呎或4.5公尺處,劃一垂直白線,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若已通過(含踏觸)白線時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必須強迫進佔本壘(攻方使用觸踏好球板及本壘板,守方使用本壘板,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伸連線時不在此限)。此時守備方,持球(用身體任一部分或手套)碰觸本壘板即裁決跑壘員封殺出局(規定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員互相碰撞造成安全上之危險),其狀況(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死球進壘、正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尺白線之限制。(本條文屬於立即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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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比賽賽制: - (一) 預賽採分組循環賽甲組預賽種子隊4隊(以上屆成績排序);乙組預賽種子隊,視賽程分組數調整(以上屆甲組7、8名、乙組成績排序),決賽採單淘汰賽制。
- (二) 預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
- (三)預賽勝分相同時,則以以下之順序取晉級隊伍參加決賽:
- 相關隊伍之勝負關係。
- 所有比賽之總失分較少者。
- 所有比賽之總得分較多者。
- 猜拳或抽籤。
- (四) 決賽如七局結束或時間到時雙方仍平手,次局則採突破僵局制(一人出局,結束局最後一位出局球員算起前三位分別在一、二及三壘,後續棒次開始擊球之突破僵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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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獎勵:各組優勝名額取前6名,頒發獎盃乙座。男子乙組參賽20隊以上則優勝名額取前8名,頒發獎盃乙座。 |
十二、 | 裁判:由主辦單位聘請具合格慢速壘球裁判證之專業裁判擔任。 |
十三、 | 申訴:當球隊認為裁判員所做判決違反大會競賽規則時,可於賽後半小時內向大會提交書面申訴。凡基於裁判員主觀判決而非規則引用錯誤之裁定,不得提出任何申訴。此申訴比賽將由大會做最終判決。若經大會審議後認為裁判員之裁決違反大會競賽規則,申訴因此成立,惟申訴隊伍若未因該違反規則之裁定而影響勝負時,則大會將不再重新安排比賽。 |
十四、 | 其他: - (一) 比賽採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審定合格之比賽用球(承辦單位定之)。
- (二) 限使用合乎慢壘規則規定之木、竹製壘球棒。
- (三) 大會僅提供比賽用球,其他用具自備。
- (四) 各隊出場比賽之球員,應攜帶貼有照片可供證明身分之證件(如員工識別證、學生證、教師證、會員證或身分證等),以供查證。
- (五) 參加競賽之人除因特殊事故,得由參加單位正式具函請求更換外,一律不得變更;另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比賽時間及各隊球員(參賽者)名單皆以秩序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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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布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