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採用國際籃總(FIBA)3x3籃球最新規則) |
一、 | 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 |
二、 | 承辦單位: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
三、 | 比賽日期:114年10月15、16日(星期三、星期四) |
四、 | 比賽地點:高雄市苓雅運動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6號) |
五、 | 報名方式:第42屆全國地政盃活動專區網站。 |
六、 | 報名資格: - (一) 辦理地政之中央、地方政府機關或經主辦單位邀請之相關業務國營事業機構之現職員工,但約聘僱人員(含契約人員)以本(114)年7月1日(含)前到職者為限。
- (二) 國內地政、土地管理、不動產經營、測量等相關科系所之教師及在學學生。
- (三) 國內各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員、不動產估價師、測量、重劃等公(學)會之會員。屬於該公(學)會之團體會員者應以該團體會員之現職員工為限。前揭會員及現職員工以本(114)年1月1日(含)前已為該公(學)會員及到職者為限。
- (四) 縣市編制僅有一地政事務所(含)以下者,得由該縣市地政機關退休人員最多2人合併組隊;為公平性僅同意退休人員參加最低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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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比賽組別:每單位可報名男子甲組、男子乙組及女子組各1隊,女生可跨報名男子組,每一隊至多報名5人最少3人(不含職員),同一人不可跨組報名。 - (一) 男子組:競賽報名隊伍14隊以下,預賽採分組循環賽,決賽採單淘汰賽制,取前6名;報名隊伍超過14隊則分甲、乙組比賽,甲組計8隊(上屆甲組前6名及乙組前2名晉升甲組,不足8隊時,由乙組第3名次依序遞補至8隊),預賽採分組循環賽,決賽採單淘汰賽制;其餘隊伍為乙組(已晉升甲組之隊伍,仍可報名乙組),預賽採分組循環賽,決賽採單淘汰賽制。
- (二) 女子組:預賽採分組循環賽,決賽採單淘汰賽制。報名隊伍少於6隊時採用循環賽。報名隊伍少於4隊時則取消女子組賽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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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比賽規則: - (一) 採用國際籃總(FIBA)3x3籃球最新規則。
- (二) 比賽各隊均需3人下場始得進行,球賽進行中,球隊因受傷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少於2人時,沒收比賽並以15比0計為該場次計分。球員出場均需依報名表所列名單,不可冒名頂替,否則取消該場次比賽,並以15比0計為該場次計分。參賽隊伍應提早10分鐘到場準時比賽,若於開賽5分鐘後(以裁判計時時間為準)仍未到場者以棄權論,分數以15比0計為該場次計分。
- (三) 預賽每場競賽時間10分鐘為限,以得分高者為勝隊。若10分鐘未到,有一隊得分已達15分,比賽即結束比賽,決賽改為先得21分者勝。
- (四) 計分方式:三分線外投進得2分,其他為1分,罰球時進一球得1分。
- (五) 打滿10分鐘,最後10秒依據規則死球狀態停錶,若常規比賽結束後得分相等,應進行加時。加時開始前應有1分鐘休息時間。加時比賽首先獲得2分的球隊為勝方。
- (六) 比賽開始之攻守順序以擲幣方式決定哪一隊獲得比賽開始的球權。擲幣獲勝的球隊可選擇比賽開始的球權或選擇可能進行的加時賽的球權。
- (七) 進攻時間:進攻時間為12秒,如於進攻時間內未出手投籃即判違例,如有故意拖延比賽情形發生,經由裁判警告後仍未改善,判技術犯規。
- (八) 每次投球中籃得分後均交換控球權,將球傳出或運出3分線外後(雙腳接觸線外)即可直接進攻,不須洗球。球出界或裁判鳴笛死球,由裁判或防守方將球交給進攻方即可進攻;遇爭球時則防守方獲控球權,死球情況下,進行球權轉換或執行罰球前,任何球隊均可以進行替補。替補員待被替補球員離場並與他進行身體接觸後方可進場。替補必須在正對球籃的端綫外進行及無須裁判及記錄台人員執行。每一場每隊可請求1次暫停,時間為30秒(停錶)。
- (九) 球隊犯規達6次後,即處於加罰狀態。球員不會因個人犯規次數而失去比賽資格。球隊犯規達7、8及9次應判罰球2次。球隊犯規達10次或以上應判罰球2次及球權。球不進若罰球對隊搶得籃板,必須回到三分線外開始進攻。
- (十) 發生跳球情況時,球權應判給防守隊。若球回到圓弧外後,進攻球員在圓弧內背向或側向球籃運球超過5秒,應視作違例。
- (十一) 上場比賽球員須著全隊整齊相同樣式並可識別背號之籃球背心丶膠底籃球鞋出場比賽,若不遵守令其更換,再不從則禁止球員出場比賽,為方便裁判辨識,若兩隊球衣顏色相似,對戰隊伍的客隊(A vs B,則B為客隊,需要穿號碼衣)隊伍需穿著主辦單位提供之號碼衣。
- (十二) 受傷流血的球員必須強制下場治療。
- (十三) 球場上之任何糾紛爭執,由主辦單位裁判或審判委員會仲裁處理,不得有打架或不服裁判之情形,若不遵守運動員道德精神而滋生事端者,一律取消該隊之比賽資格。
- (十四) 每一隊出場之時間,賽程表均事先公佈,各隊應注意己隊之比賽日期時間場次,準時出場,以免影響賽程之進行或權益。
- (十五) 各隊出場比賽前應至紀錄台繳交員工識別證丶學生證或貼有照片可供證明身分之證件,若對對方球員資格有疑問,應在賽前向裁判提出核對雙方之報名表單,比賽中及賽後不予受理。
- (十六)分組記分
- 每場比賽勝方積分得2分,敗方積分得1分,棄權得0分。
- 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其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往後出賽權取消。
- 以積分多寡決定循環賽排名。
- 積分相同時。
- 兩隊相同以相互勝負判定之。
- 如3隊或3隊以上相同時,以得分正負分判定之。(例如A vs B = 15:10,則A +5分,B -5分,3隊正負分加總,正分多者晉級)
- 如再相同時以總得分決定之。
- 若再遇同分以擲硬幣決定勝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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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比賽賽制: - (一) 預賽採分組循環;決賽採單淘汰。
- (二) 男子組甲組種子隊4隊(以上屆成績排序,第1、4名同一組,第2、3名同一組) ;男子組乙組預賽種子隊,視賽程分組數調整(以上屆甲組7、8名及乙組成績排序)。女子組預賽種子隊,視賽程分組數調整(以上屆成績排序) 。倘各組報名隊伍少於6隊時,採用循環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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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獎勵:各組優勝名額取前6名,頒發獎盃乙座。倘各組報名隊伍少於6隊時,優勝名額取前2名,頒發獎盃乙座。 |
十一、 | 獎勵:各組優勝名額取前6名,頒發獎盃乙座。男子乙組參賽20隊以上則優勝名額取前8名,頒發獎盃乙座。 |
十二、 | 裁判:由主辦單位聘請具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頒發之C級以上合格裁判證者擔任。 |
十三、 | 申訴: - (一) 屬於資格問題之抗議,應於賽前向大會提出,經大會審定始得成立。
- (二) 凡冒名頂替或未經報名而參加競賽者,即取消該場比賽。
- (三) 屬於技術上之抗議,應以當場提出,經裁判認可始得成立。
- (四) 參加人員應服從裁判之判決,否則由大會取消競賽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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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其他: - (一) 各隊出場比賽之球員,應攜帶服務證(如員工識別證丶學生證)或貼有照片可供證明身分之證件,以供查證。
- (二) 參加競賽之人員除因特殊事故,得由參加單位正式具函請求更換外,一律不得變更;另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比賽時間及各隊球員(參賽者)名單皆以秩序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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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布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