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 |
二、 | 比賽日期:114年10月15日(星期三) |
三、 | 比賽地點: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南館演講廳(地址: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97號) |
四、 | 報名方式:第42屆全國地政盃活動專區網站。 |
五、 | 報名資格: - (一) 辦理地政之中央、地方政府機關或經主辦單位邀請之相關業務國營事業機構之現職員工,但約聘僱人員(含契約人員)以本(114)年7月1日(含)前到職者為限。
- (二) 國內地政、土地管理、不動產經營、測量等相關科系所之教師及在學學生。
- (三) 國內各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員、不動產估價師、測量、重劃等公(學)會之會員。屬於該公(學)會之團體會員者,應以該團體會員之現職員工為限。前揭會員及現職員工以本(114)年1月1日(含)前已為該公(學)會會員及到職者為限。
- (四) 由各單位統一報名,以獨唱2名為限。
- (五) 曾參加第39、40、41屆地政盃歌唱比賽奪得冠軍者,不得報名參賽。違者取消參賽資格及得獎名次,並由次順位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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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比賽規則: - (一) 參賽者自行選曲2首,大會不指定比賽歌曲,歌曲選定後經公布不得更改,臨時更改歌曲者不予計分。初賽時演唱第1首,決賽時演唱第2首。
- (二) 本比賽採用弘音電腦伴唱機(版權公告於競賽系統),報名時確定曲目、號碼、升降調、速度,不得變更。統一由大會伴奏,不接受選手自備伴奏帶或光碟片,以示公平。
- (三) 初賽時提供伴唱電視螢幕,決賽時不提供。(確實執行)
- (四) 加比賽者初賽應於114年10月15日上午8時10分至會場報到,並請攜帶服務單位識別證供查驗,比賽時主持人唱名3次未上台者,視為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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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比賽賽制: - (一) 技巧、節拍、咬字:45%。
音準、音質、音色:40%。 台風、儀態:15%。 - (二) 決賽成績如有同分者,以全體評審單項評審項目(比較順序為(A)技巧、節拍、咬字(B)音準、音質、音色(C)台風、儀態)評分之平均成績決定名次先後;各單項之平均成績,如(A)、(B)、(C)成績比較後仍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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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獎勵:比賽結束即宣佈成績。 - (一) 初賽錄取15名。
- (二) 決賽錄取冠、亞、季軍、殿軍各1名、優勝4名,合計8名,頒發獎座乙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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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裁判:由主辦單位聘請對音樂歌唱專精人士3人,並選定1人擔任裁判長。 |
十、 | 申訴: - (一) 屬於資格問題之抗議,應於賽前向大會提出,經大會審定始得成立。
- (二) 屬於技術上之抗議,應以當場提出,由裁判或裁判長裁決。
- (三) 參加人員應服從裁判之判決,否則由大會取消競賽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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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其他: - (一) 比賽時請參賽人員攜帶服務證(如員工識別證、學生證)或貼有相片可供證明身分之證件,以供查證。未攜帶證件供查證身分者,不得參加比賽。
- (二) 請參賽人員服務機關派員觀賞。
- (三) 凡冒名頂替或未經報名而參加者,即取消該隊資格,其已賽成績不予計算,亦不得重賽。
- (三) 參加競賽之人員除因特殊事故,得由參加單位正式具函請求更換外,一律不得變更;另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比賽時間及各隊參賽者名單皆以秩序冊為準。
- (四) 參加競賽之人員除因特殊事故,得由參加單位正式具函請求更換外,一律不得變更;另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比賽時間及各隊參賽者名單皆以秩序冊為準。
- (五) 為維護場地環境之清潔,不得攜帶食物、飲料進入會場。
- (六) 決賽前三名,應受邀於114年10月15日舉辦之「地政之夜」公開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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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布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