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到所申辦地政電子謄本作業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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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 |
本局為服務無法自行上網申請全國22個縣市各類電子謄本之民眾,透過地政電子閘門作業,提供民眾到所申辦跨縣市各類電子謄本服務,民眾可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跨縣市各類電子謄本。
一、開放申辦縣市:
- 全國二十二縣市。
二、受理申請時間:
- 星期一~星期五08:00~17:30
- (週休二日及例假日停止服務)
- (資料提供時間依各縣市訂定開辦時間開放申領)
三、作業項目:
(一)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二) 地籍圖謄本
(三) 地價謄本
(四)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五) 地籍異動索引
(六)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
(七) 建物門牌查詢
(八) 參考資訊
(九) 人工登記謄本
四、資料提供範圍:
五、 申領電子謄本網址
- (一) 地政服務
六、申請方式及資格:
- (一) 比照地政事務所申請書面謄本及閱覽電子資料方式,填具「OO市、縣(市)OOO地政事務所謄本及閱覽申請書」辦理。
- (二) 謄本分類內容及申請資格: (詳: 謄本分類 )。
第一類謄本:
- 資料內容: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 申請資格:登記名義人或其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可申請者。
第二類謄本:
- 資料內容: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如登記名義人申請隱匿部分住址資料,則僅顯示登記名義人部分住址資料。(登記名義人非自然人及限制登記不在此限)
- 申請資格:任何人均可申請。
第三類謄本:
- 資料內容: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 申請資格: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均可申請。
七、電子謄本之內容格式與防偽處理:
- 各項電子謄本內容與排列和原有到所申辦書面謄本完全相同,但為加強防偽除結合數位簽章及電子認證服務外,並做下列處理:
- (一) 有「OO市、縣(市)OO地政事務所」之浮水印。
- (二) 逾兩頁以上時會有騎縫章標示與壓花。
八、電子謄本提供方式:
- 申領之電子謄本原則應以謄本用紙採黑白雷射列印提供,並加蓋機關印信。
九、電子謄本效力:
- 結合政府憑證管理中心(GCA)之電子憑證、電子簽章及加解密機制,核發具電子簽章、同等效力之電子謄本,惟其效力僅止於所申請得之電子檔,如列印為紙本,已無法查驗該電子檔,則失其效力。
十、收費標準:
- (一) 各項地政電子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土地建物異動清冊每張二十元,建物門牌查詢每筆查詢費用十元。
- (二) 電子閘門作業費用直接向申請者收取,列為規費收入並應提供收據。
十一、帳號管理與使用限制:
- (一) 因應民眾到所申領跨縣市電子謄本服務,地政局以地政電子閘門之LDAP方式授權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資料庫管理員及機房管理員共二組管理帳號,再由其下授權限與所端作業人員。
- (二) 各所作業人員若為輪值作業或暫為代理,於非輪值作業期間暫停其作業權限,且作業人員應定期更改密碼,以防被盜用。
- (三) 授權之帳號為公務使用並僅限於跨縣市電子謄本申領作業,本市各項本所及跨所作業非於特殊情況並經地政局同意,不得使用。
- (四) 授權申請書應註明申請者使用期間並專冊管理,且列入資訊業務督導查核項目。
十二、帳務處理:
- (一) 與ISP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依「地政電子閘門-地政資訊應用政府憑證管理作業」電子網路服務契約書規範之攤分比例暫不做處理。
- (二) 與上線縣(市)間之資料提供機關與謄本核發機關暫不考慮拆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