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案件處理時限
編號 | 案件類型 | 案件項目 | 處理期限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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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土地、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第一次登記、增建 | 3天 (依法公告15日及調處時日不計入) | |
二 | 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 | (一) 買賣、贈與、交換、夫妻贈與、賸餘財產分派 | 3天 | |
(二) 共有物分割(含法院判決、和解、調解或調處成立之共有物分割) | 4天 | |||
(三) 拍賣 | 2天 | |||
(四) 徵收、撤銷徵收、有償撥用 | 2天 | |||
(五) 判決、和解、調解或調處成立移轉 | 3天 | |||
(六) 繼承、遺贈 | 3天 | 光復前案件5天 | ||
(七) 共有型態變更 | 3天 | |||
(八)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抵繳稅款、酌給遺產 | 3天 | |||
(九) 公地放領繳清地價 | 2天 | |||
(十) 耕作權期滿取得所有權 | 3天 | |||
(十一) 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權期滿取得所有權 | 3天 | |||
(十二) 取得典物所有權 | 3天 | |||
(十三) 持分合併、分割 | 3天 | |||
三 | 土地建物權利信託登記 | (一) 信託、塗銷信託、信託歸屬、信託取得、受託人變更 | 3天 | |
(二) 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 2天 | |||
四 | 土地建物所有權塗銷登記 | 拋棄、撤銷 | 3天 | |
五 | 土地建物消滅登記 | 滅失 | 1天 | |
六 | 土地回復登記 | 回復 | 3天 | |
七 | 土地建物他項權利登記 | (一) 設定 | 1天 | 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登記4小時 |
(二) 權利內容變更、移轉(不含法人合併) | 1天 | |||
八 | 土地建物他項權利塗銷登記事項 | (一) 清償、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回贖 | 4小時 | 抵押權塗銷1小時 |
(二) 判決、和解或調解塗銷 | 1天 | |||
九 | 土地建物標示變更登記 | 1天 | 建物門牌變更登記1小時、兩宗以上不同所有權人之土地合併2天 | |
十 | 土地建物更正登記 | (一) 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錯誤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 | 1小時 | |
(二) 其他更正(依法報局核定部分不計入) | 3天 | |||
十一 | 土地建物限制登記 | (一) 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其他機關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或禁止處分登記 | 1小時 (收件後及時處理) | |
(二) 預告登記 | 1天 | |||
十二 | 土地建物塗銷限制登記 | (一) 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其他機關囑託塗銷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或禁止處分登記 | 1小時 (收件後及時處理) | |
(二) 塗銷預告登記 | 4小時 | |||
十三 | 時效取得地上權、所有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登記 | 時效取得 | 3天 (依法公告30日及調處時日不計入) | |
十四 | 法人合併、分割、收購之變更登記 | 合併、分割、收購 | 3天 | |
十五 | 權利書狀補給登記 | 書狀補給 | 2天 (依法公告30日不計入) | |
十六 | 其他登記 | (一) 姓名、住址、門牌變更(經戶政機關登記有案) | 1小時 | |
(二) 更名 | 2天 | |||
(三) 書狀換給 | 1小時 | |||
(四) 管理人(機關)登記(含變更及無償撥用) | 1天 | |||
(五) 註記、塗銷註記 | 1天 | |||
十七 | 依地籍清理條例、祭祀公業條例所為之登記 | (一) 抵押權塗銷(含塗銷、部分塗銷、擔保物減少、權利範圍變更、權利內容等變更) | 1天 (依法公告及調處時日不計入) | |
(二) 地上權塗銷 | 2天 (依法公告及調處時日不計入) | |||
(三) 更名 | 3天 | |||
(四) 移轉、更正登記 | 3天 (依法公告及調處時日不計入) | |||
(五) 共有型態變更 | 3天 |
一、 上列項目申請案件依表處理時限辦理,表列時限以工作天計算。
二、 大宗案件及特殊疑難案件,得簽經主任核定酌予延長處理時限。
三、 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期限,自登記所收受案件後起算。
四、 如屬非經常辦理之登記案件,請依案件類型,參考性質相類之案件類型、項目所定處理期限辦理。
五、 處理時限如有調整,以最新頒訂者為準。
項次 | 登記項目 | 登記原因(對應代碼) | 處理期限(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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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住址變更登記 | 住址變更(48) | 一日 |
二 | 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 | 更名(41) | 一日 |
三 | 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者為限) | 書狀換給(60) | 一日 |
四 | 門牌整編登記 | 門牌整編(28) | 一日 |
五 | 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 更正(12)、姓名更正(43)、統一編號更正(44)、住址更正(40)、出生日期更正(CJ) | 一日 |
六 | 預告登記 | 預告登記(58) | 二日 |
七 | 塗銷預告登記 | 塗銷預告登記(53) | 二日 |
八 | 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 拍賣(67) | 三日 |
九 | 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 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 清償(AF) 、拋棄(69)、混同(AE) | 一日 |
十 | 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 設定(83) 、讓與(96)、權利內容等變更(BS)、權利價值變更(85)、清償日期變更(87) 、利息變更(88) 、義務人變更(9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變更(91)、部分清償(93)、擔保物減少(AG)、擔保物增加(AH) 、次序變更(BR) 、違約金變更(CP) 、次序讓與(DY)、次序相對拋棄(DZ)、次序絕對拋棄(EA)、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變更(EB)、流抵約定變更(EC)、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變更(ED)、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變更(EE)、限定擔保債權金額變更(EF)、權利種類變更(EH)、權利範圍變更(92)、部分拋棄(94) | 三日 |
上表處理期限有下列情形得予延長:
1.超過5筆棟者,每增加5筆棟處理期限加計0.5日。
2.申請案件超過10件者,每增加10件以內者加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