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分別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如地主與佃農因三七五租約發生糾紛,可由任何一方檢附有關證件向耕地所在地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立者,移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並免收裁判費用。
經調解、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造得逕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並免收執行費用。
如鄉(鎮、市、區)公所未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者,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處理。
關於耕地租佃爭議類型:
一、減租條例第16條未自任耕作。
二、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3款積欠地租達2年之總額。
三、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4款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為耕作。
四、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地價補償爭議。
五、其它:租約變更(例如租金、面積、租期等)。
調解流程
調處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