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出租人收回耕地依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應給予承租人下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申請耕地分割終止租約:
地主如不以金錢補償承租人,雙方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協議將耕地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後終止租約,分割後土地宗數不超過租佃雙方之人數。
申請流程:
耕地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出租人收回耕地依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應給予承租人下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申請耕地分割終止租約:
地主如不以金錢補償承租人,雙方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協議將耕地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後終止租約,分割後土地宗數不超過租佃雙方之人數。
申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