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土地利用計畫依「區域計畫法實行細則」第10條規定,將國土資源分為「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分別依都市計畫法與區域計畫法等相關法令進行管制,本局係執掌非都市土地之編定管制業務。民國63年1月31日「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陸續依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內政部頒「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管制,本市之非都市土地係於民國65年6月1日完成公告編定。本市登記土地面積約為28萬5千公頃,非都市土地面積約24萬2千公頃,占全市土地面積高達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