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區 | 劃定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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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定農業區 | 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
二、一般農業區 | 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
三、工業區 | 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
四、鄉村區 | 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
五、森林區 | 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
六、山坡地保育區 | 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
七、風景區 | 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
八、國家公園區 | 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
九、河川區 | 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
十、海域區 | 為促進海域資源與土地之保育及永續合理利用,防治海域災害及環境破壞,依有關法規及實際用海需要劃定者。 |
十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 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
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編定下列各種使用地。除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國家公園土地,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其餘非都市土地按其編定使用地類別管制之。各種使用地類別性質及容許使用項目如下表:
使用地 | 性質 | 容許項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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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種建築用地 | 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 「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 |
二、乙種建築用地 | 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 |
三、丙種建築用地 | 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 |
四、丁種建築用地 | 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 |
五、農牧用地 | 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 | |
六、林業用地 | 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 | |
七、養殖用地 | 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 | |
八、鹽業用地 | 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 | |
九、礦業用地 | 供礦業實際使用者。 | |
十、窯業用地 | 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使用者。 | |
十一、交通用地 | 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 | |
十二、水利用地 | 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 | |
十三、遊憩用地 | 供國民遊憩使用者。 | |
十四、古蹟保存用地 | 供保存古蹟使用者。 | |
十五、生態保護用地 | 供保護生態使用者。 | |
十六、國土保安用地 | 供國土保安使用者。 | |
十七、殯葬用地 | 供殯葬設施使用者。 | |
十八、海域用地 | 供各類用海及其設施使用者。 | |
十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