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本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編定業務項目包括變更編定、更正編定、補辦編定、第一次劃定、註銷編定及補註用地別等,茲簡述如下:
分項 | 意義 | 申請(洽詢)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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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編定 |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十一種使用分區及十九種使用地類別,自公告編定後(高雄市(原高雄縣)為65.06.01),即依編定使用地容許使用範圍使用,如欲改作其他用途,則須變更為他種使用地(例: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依法應申請變更編定及審查。 | 地政機關 (地政局地用科) |
更正編定 | 經編定使用之土地,因查編錯誤或編定時已合法使用,由土地所有權人檢具確於公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已變更使用之合法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編定為正確之使用地類別。 | 地政機關 (各地政事務所) |
補辦編定 | 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每宗土地,應按照鄉鎮縣轄市區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並將結果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作為實施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對於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使用地類別為空白之土地,應依照「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等相關規定辦理補辦編定。 | 地政機關 (各地政事務所) |
第一次劃定 | 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每宗土地,應按照鄉鎮縣轄市區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並將結果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作為實施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對於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新登記土地或遺漏編定的土地,應依照「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等相關規定辦理第一次劃定。 | 地政機關 (各地政事務所) |
註銷編定 | 經發布都市計畫地區之土地,應依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提供之計畫範圍資料,將該範圍內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編定註銷;或國家公園區內土地,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提供之計畫範圍資料,將該範圍內已編定之使用地類別註銷,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地政機關 (各地政事務所) |
補註用地別 | 位山坡地範圍內之非都市土地,經辦理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後,依其查定結果補註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或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9第2款原則表辦理用地編定。 | 本府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