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內政部
背景說明
國土計畫法自總統105年1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511號令公布,行政院105年4月18日院臺建字第1050015750號令,自105年5月1日施行。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國土計畫法施行後2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3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屆時區域計畫法將不再適用。
全國國土計畫及通盤檢討
內政部107年4月30日台內營字第1070807769號公告「全國國土計畫」。
另依據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10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5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其屬國土計畫者,為擬訂、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