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及地政局
背景說明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自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3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應按本法規定進行管制。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另依據同法第23條規定,國土保育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如有符合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原則者,除應依據各該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原則進行管制外,並應按其資源、生態、景觀或災害特性及程度,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
土地使用管制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3年4月預告版草案)及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請參考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專區 」。有關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草案),在符合該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容許使用前提下,土地使用可分為下列四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