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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即將屆滿15年尚未領取之徵收保管款,應受補償人請儘速先洽本局徵收科詢問,並檢具相關文件辦理領款手續,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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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款金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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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徵收科服務專線:07-336 8333 轉 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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