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或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市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
市府受理申請後,先審查申請人是否適格及申請是否已逾法定期限,經書面審核除有申請人不適格或其申請已逾法定期限,免實地勘查,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具處理意見,報請內政部核定以外,應儘速訂定時間通知需用土地人、申請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實地勘查,並作成勘查紀錄。 |
實地勘查結果,合於前開法令規定者,由市府轉需用土地人籌措財源,檢附相關書圖文件,報請內政部准予一併徵收。倘實地勘查結果,不符合法令規定者,亦應檢附相關書圖文件,報請內政部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