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居住於高雄市所轄行政區之應受補償人,具有意思表示能力且申請將補償費匯入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帳戶,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或持醫院開立之醫療證明,確為行動不便者。
2、 年滿65歲以上。
3、 領有孕婦手冊者。
4、 其他特殊狀況確有到點服務需求者。
5、 同一服務地點申請5件以上者。
(二) 到點服務時間
公務機關辦公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
(三) 服務地點
到府、申請人住所附近的公務機關或公共場所。
(四) 受理方式
應受補償人或代理人於本局上班時間電話洽詢承辦人員,並說明服務需求,由承辦人員填寫「申領徵收補償費保管款預約到點服務紀錄簿」並初步審核後,排定服務日期、時間及地點。
相關服務細節,歡迎來電洽詢(地政局徵收科 服務專線:07-3368333轉分機2535、2593、2618、3472、5183)。
※注意事項
1. 申請人請確實提供可聯絡電話,以利承辦人員聯繫確認相關辦理事宜,預約服務日期、時間及地點,雙方如因故須更改時,請於排定日期前2個辦公日通知。
2. 為避免日後雙方爭議,須同意以拍照方式存證。
申領徵收補償費保管款預約到點服務申請書 ( Word檔 | 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