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光復之初遺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名義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因該等情形存在已久,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亦妨礙民眾財產權利之行使。內政部為澈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爰制定「地籍清理條例」,經總統於96年3月21日公布,並於97年7月1日起施行。為利地籍清理工作順利進行,內政部訂定「地籍清理實施計畫」,將應清理之土地及建物分年分類辦理清理,該計畫共分兩期實施,並於108年結束。本局除接續辦理代為標售或囑託國有登記作業外,另外增加清理登記名義人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者之清理工作,以期達成健全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