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謄本
- 為減輕民眾人力、物力之負擔,本局各地政事務所84年7月22日起,開辦跨所申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作業,民眾可就近在住家鄰近的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到自己所需要的全市任何地方的土地、建物登記及地價謄本。
地籍圖謄本
- 為擴大跨所服務之範圍,提供民眾申請地籍圖形資料,本局各地政事務所自87年10月29日開辦地籍圖謄本跨所申請作業,民眾可就近在住家鄰近的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到自己所需要的全市任何地方的地籍圖謄本。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跨所申請
- 為擴大跨所服務之範圍,提供民眾申請建物測量成果圖資料,本局各地政事務所自89年5月29日開辦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跨所申請作業,民眾可就近至住家鄰近之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到自己所需要的全市任何地方之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地籍異動索引資料跨所申請
- 為利民眾跨所申請地籍異動索引資料,本局各地政事務所自91年8月15日起開辦地籍異動索引資料跨所申請,民眾可就近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跨所申請
- 為滿足民眾對於地籍異動資料需求,本局各地政事務所自94年8月1日起,開辦跨所申請土地建物異動清冊作業,民眾可就近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
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核發作業
- 為擴大跨所服務之範圍,本局各地政事務所自99年12月27日起,開辦跨所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核發作業,民眾可就近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
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
- 為提升民眾申辦便利性,各直轄市、縣(市)登記機關間協助代收申請案件作業自104年1月8日起實施,代收項目如下:
(一) 土地登記。
(二) 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
(三) 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所定之複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四) 複印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申請書原案。
(五) 依檔案法規定申請複印之公文。
(六) 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七) 人工登記簿謄本。
(八) 利害關係人申請之異動索引、異動清冊。
(九) 複印信託專簿、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及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十) 代理人送件明細表。
(十一)土地複丈成果圖補發。
(十二)實價登錄「表單登錄、紙本送件」案件。
地籍異動即時通跨所辦理
- 為利民眾能隨時即時掌握產權異動訊息,自105年12月12日起實施地籍異動即時通跨所收辦作業服務,讓民眾只要上網或至任何一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享有一處收件、全程服務。
信託專簿跨所申請
- 為擴大跨所服務之範圍,本局各地政事務所自106年6月19日起,開辦跨所信託專簿申請作業,民眾可就近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
- 為加強便民服務,各直轄市、縣(市)登記機關臨櫃核發跨縣市人工登記簿謄本作業自107年2月14日起實施,核發之人工登記簿種類包括人工登記簿新簿、舊簿包括土地登記總簿及建物登記總簿、光復初期土地及建物舊簿、日據時期土地及建物登記簿、土地台帳、共有人連名簿等。
-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自108年7月15日起增加開放跨所申辦土地登記案件項目:
- 登記案件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得跨所申辦:
(一) 涉及測量之登記。
(二) 囑託登記。
(三) 逕為登記(住址變更、門牌整編、書狀換給登記、自然人之更名登記除外)。
(四) 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除外)。
(五) 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六)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之登記案件。
(七) 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 (檢附載有登記名義人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除外)。
(八) 超過十連件以上之登記申請案。
(九) 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或併案辦理者。
- 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如下,其中第1項至第7項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第8項至第10項延長試辦至114年12月31日:
(一) 住址變更登記。
(二) 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
(三) 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者為限)。
(四) 門牌整編登記。
(五) 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六) 預告登記。
(七) 塗銷預告登記。
(八) 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九) 抵押權塗銷登記 (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十) 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