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地價作用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至第1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
※申報地價作用
申報地價為政府依法課徵地價稅之標準。土地所有權人得在公告地價80%至120%範圍內申報地價,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
※公告地價作用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至第1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
※申報地價作用
申報地價為政府依法課徵地價稅之標準。土地所有權人得在公告地價80%至120%範圍內申報地價,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