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依據及內容
依據內政部訂定「都市地區地價指數查編要點」,將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的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土地,以統計方法選取具代表性的中價位區段,查估其平均區段地價,據以編算各行政區土地價格在一定期間內的相對變動(上漲或下跌)的百分數。
※基期
依據「都市地價指數查編要點」第五點規定,每五年應變更指數基期。目前基期為112年3月31日(100)。
※發布時間
由內政部編印專刊或於網站發布。
1.以9月30日為估價基準日所估算之地價指數作業成果,於次年1月15日發布。
2.以3月31日為估價基準日所估算之地價指數作業成果,於當年7月15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