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絡人:高袖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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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經管市有耕地出租作業要點第八點、出租對象及順序如下:
(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二)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所有權人。
(三)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承租人。
(四)農業學校畢業青年或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
(五)最近五年內取得農業專業訓練四十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
(六)其他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七)農業生產合作社。
前項出租對象為自然人者,以具有行為能力之人為限。現耕人無權占用並實際耕作使用者,應繳納自開徵日起算之使用補償金,最高以五年為限。現耕人係繼受取得者,應合併前手占用期間計算。
同一耕地範圍,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同一順序有二以上之申請人,且皆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時,其順序以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