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地政士陳本源違反地政士法規定予以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114年5月26日止
內容
主旨:地政士陳本源違反地政士法規定予以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114年5月26日止。
依據:地政士法第48條。
公告事項:
姓名:陳本源
地政士證書字號:(80)台內地登字第007304號
開業執照字號:(107)高市地政登字第002671號
事務所名稱:信記地政士事務所
事務所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武慶三路32巷16號
事由:地政士陳本源違反地政士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7條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3款規定,予以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之處分。
依據:地政士法第48條。
公告事項:
姓名:陳本源
地政士證書字號:(80)台內地登字第007304號
開業執照字號:(107)高市地政登字第002671號
事務所名稱:信記地政士事務所
事務所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武慶三路32巷16號
事由:地政士陳本源違反地政士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7條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3款規定,予以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