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地政士馬淑梅違反地政士法規定予以警告1次及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
內容
公告地政士馬淑梅違反地政士法規定予以警告1次及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4年9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
主旨:地政士馬淑梅違反地政士法規定予以警告1次及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4年9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
依據:地政士法第48條。
公告事項:
姓名:馬淑梅
地政士證書字號:(80)台內地登字第006869號
開業執照字號:(84)高市地政登字第000720號
事務所名稱:乃華地政士事務所
事務所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二路192號8樓之2
事由:地政士馬淑梅違反地政士法第17條及第27條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予以警告1次及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