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地政士莊綉治違反地政士法規定予以申誡1次及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5年8月1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
內容
主旨:地政士莊綉治違反地政士法規定予以申誡1次及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5年8月1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
依據:地政士法第48條。
公告事項:
姓名:莊綉治
地政士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570號
開業執照字號:(95)高市地政登字第001816號
事務所名稱:惇銘地政士事務所
事務所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昌盛路389號
事由:地政士莊綉治違反地政士法第17條、第18條及第26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予以申誡1次及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