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局代為標售115年度第2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
內容
主旨:公告本局代為標售115年度第2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3條第1項、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以下簡稱標售辦法)第4條第6款。
公告事項:
- 本批代為標售土地之標示、面積、土地使用情形、他項權利設定、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使用分區或土地使用編定情形、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詳後清冊。
- 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15年10月22日起至116年1月 22日止共3個月。
- 受理投標期間:自民國116年1月11日起至116年1月 26日止(投標截止當日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而經相關單位宣佈停止上班半日或全日,則順延至恢復上班首日上午或下午,不另行公告。)。
- 開標時間及地點:於民國116年1月27日(星期三)上午10時正假市府合署辦公大樓地政局第一會議室(本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7樓)當眾開標,惟如投標截止日順延則隨之順延,另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而經相關單位宣佈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首日之同一時間、地點開標,且不另行公告。
- 得參加投標之對象:
- 依法得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取得土地及建物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得參加投標。
- 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及相關法規之限制。
- 標售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規定之耕地,得參與投標之私法人必須為該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 有意投標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投標時,主動在投標單內表明其與本局之身分關係;違反者,依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罰。
- 有意投標者,請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landp.kcg.gov.tw/)下載投標單、投標信封及投標須知,或於標售公告之日起至開標前一日辦公時間,向本局土地開發處(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7樓)領取,或繕附收件人信封書明詳細地址且貼足回郵郵票函索(請自行考量郵寄往返作業時間,提早函索,倘不及投標,責任自負);並請依投標須知規定填寫,郵遞投標。
- 投標人應將填具之投標單,連同保證金票據及應附證明文件妥為密封,以掛號函件或快遞郵件,於標售公告所定截止投標日前寄達新興郵局第212號信箱,逾時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 有關標售土地之地形、地勢、建築法規、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之限制,投標人或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親赴現場實地勘查並自行向權管機關查明及評估之。
- 投標人需查明有無未繳交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已達標售底價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價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惟決標後10日內,若有依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者,自得由其主張之。
- 本公告依本條例第13條規定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決標後之決標金額將揭示於本局網站10日,符合規定之優先購買人未於決標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承買意思表示及繳納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 相關權利人對標售之土地有需依本標售辦法第22條規定申請暫緩標售者,應於民國116年1月10日前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標售之土地一律按現況辦理標售,其地上、地下之實際情形及一切應辦手續,概由得標人自理,本局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 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 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局公布欄公告者為準。
- 本標售案相關資料請至本局網站(網址: https://landp.kcg.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