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精省之前已經清償貸款之原省有國宅貸款衍生之抵押權,得逕行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免先申辦抵押權移轉國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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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中華民國92年8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3890號函
按依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原省有國宅貸款衍生之抵押權,精省前既已還清貸款,並發給債務清償證明書,則其抵押權在債權清償時已消滅,貴署自未承受接管該債權及其擔保之抵押權。準此,同意由貴署委託之貸款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備文敘明原因並檢附足資證明已於精省前清償貸款之證明文件逕行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免先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