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土地之地目與使用分區不符者,除農業區、保護區內「田」、「旱」地目土地外,准予受理民眾申請塗銷該土地之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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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1年9月2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13497號函
地目制度自日據時期沿襲至今,其記載與土地使用現況常有失實,為避免土地登記簿所載地目與使用編定不符,造成民眾買賣或抵押貸款發生困擾之情事,本部於91年6月27日以台內地字第0910008559號函示非都市土地之地目與使用編定明顯不符者,准予受理民眾申請塗銷該土地之地目,並將其他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由於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係依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而非以地目實施使用管制,其情形與非都市地地類似,惟目前仍有法律(如農業發展條例)以地目作為管制手段,為顧及驟然廢除地目可能影響民眾權益,並避免有關機關引用不正確之地目作為執行業務之依據,除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內「田」、「旱」地目土地外,都市土地之地目與使用分區不符者,地政事務所對於民眾申請塗銷地目案件亦應受理,並將其他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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