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所列冊管理之建築物若係因設定地上權而存在,且建築物所有權人與地上權人係同一權利主體者,於列冊管理期滿移請國有財產局標售時,地上權應與建築物併同標售移轉予得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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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0年10月23日 台(90)內地字第9014345號
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所列冊管理之標的,僅限於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尚未包括他項權利。但若所列冊管理之建築改良物係因設定地上權而存在,且建築物所有權人與地上權人係同一權利主體者,基於地上權之社會作用,係在調合土地與地上物間之使用關係,兩者必須相互結合,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方能避免地上物失其存在之權源並發揮其經濟作用。故此等建築物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列冊管理時,應於列冊管理簿之備註欄內註明其所依附之地上權及土地坐落與範圍,並於土地登記簿中該地上權之其他事項欄內註明此地上權與○○機關○○年○○月○○日○○○○號函所列冊管理之建物建號○○○○不可分離移轉。俟建築物於列冊管理期滿移請國有財產局標售時,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地上權存在之社會經濟作用意旨,地上權應與建築物併同標售移轉予得標人,以符地上權設置之目的。有關地上權應隨同列冊管理之建築物一併移轉之意見業經法務部90年10月2日法90律決字第032897號函同意在案,併此說明。
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所列冊管理之標的,僅限於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尚未包括他項權利。但若所列冊管理之建築改良物係因設定地上權而存在,且建築物所有權人與地上權人係同一權利主體者,基於地上權之社會作用,係在調合土地與地上物間之使用關係,兩者必須相互結合,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方能避免地上物失其存在之權源並發揮其經濟作用。故此等建築物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列冊管理時,應於列冊管理簿之備註欄內註明其所依附之地上權及土地坐落與範圍,並於土地登記簿中該地上權之其他事項欄內註明此地上權與○○機關○○年○○月○○日○○○○號函所列冊管理之建物建號○○○○不可分離移轉。俟建築物於列冊管理期滿移請國有財產局標售時,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地上權存在之社會經濟作用意旨,地上權應與建築物併同標售移轉予得標人,以符地上權設置之目的。有關地上權應隨同列冊管理之建築物一併移轉之意見業經法務部90年10月2日法90律決字第032897號函同意在案,併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