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辦理分割、移轉及合併耕地,有關申報贈與稅如何辦理疑義
內容
內政部中華民國92年3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20004395號函
一、 依據財政部92年3月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522號函辦理,檢附該函影本乙份;兼復苗栗縣地政士公會92年1月28日(92)苗地公瑞字第017號函。
二、 依財政部首揭函以:「依貴部訂頒之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七點規定:『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修正後為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係指因買賣、贈與、交換及共有物分割之原因,必須分割毗鄰耕地與其耕地合併者。』又該等耕地之分割、移轉及合併,依同要點第九點第三款後段規定,申請人應就土地分割標示變更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土地合併標示變更登記,連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非分割標示變更登記完成後,再另行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而連件辦理上開登記時,其中移轉登記部分需檢附土地增值稅繳清或不課徵等相關證明文件,其移轉原因為贈與或買賣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以贈與論之情事者,應再檢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等相關證明文件,故為簡化申辦程序,其應申報贈與稅者,比照同要點第九點第三款前段規定,得由申請人依『土地分割複丈結果通知書所列地號面積』向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是以關於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辦理分割、移轉及合併耕地,有關申報贈與稅,請配合上開財政部規定辦理。
財政部中華民國92年3月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522號函:
一、 復貴部92年2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20003308號函。
二、 依貴部訂頒之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七點規定:「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前段規定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係指因買賣、贈與、交換及共有物分割之原因,必須分割毗鄰耕地與其耕地合併者。」又該等耕地之分割、移轉及合併,依同要點第九點第三款後段規定,申請人應就土地分割標示變更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土地合併標示變更登記,連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非分割標示變更登記完成後,再另行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而連件辦理上開登記時,其中移轉登記部分需檢附土地增值稅繳清或不課徵等相關證明文件,其移轉原因為贈與或買賣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以贈與論之情事者,應再檢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等相關證明文件,故為簡化申辦程序,其應申報贈與稅者,比照同要點第九點第三款前段規定,得由申請人依「土地分割複丈結果通知書所列地號面積」向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一、 依據財政部92年3月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522號函辦理,檢附該函影本乙份;兼復苗栗縣地政士公會92年1月28日(92)苗地公瑞字第017號函。
二、 依財政部首揭函以:「依貴部訂頒之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七點規定:『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修正後為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係指因買賣、贈與、交換及共有物分割之原因,必須分割毗鄰耕地與其耕地合併者。』又該等耕地之分割、移轉及合併,依同要點第九點第三款後段規定,申請人應就土地分割標示變更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土地合併標示變更登記,連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非分割標示變更登記完成後,再另行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而連件辦理上開登記時,其中移轉登記部分需檢附土地增值稅繳清或不課徵等相關證明文件,其移轉原因為贈與或買賣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以贈與論之情事者,應再檢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等相關證明文件,故為簡化申辦程序,其應申報贈與稅者,比照同要點第九點第三款前段規定,得由申請人依『土地分割複丈結果通知書所列地號面積』向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是以關於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辦理分割、移轉及合併耕地,有關申報贈與稅,請配合上開財政部規定辦理。
財政部中華民國92年3月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522號函:
一、 復貴部92年2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20003308號函。
二、 依貴部訂頒之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七點規定:「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前段規定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係指因買賣、贈與、交換及共有物分割之原因,必須分割毗鄰耕地與其耕地合併者。」又該等耕地之分割、移轉及合併,依同要點第九點第三款後段規定,申請人應就土地分割標示變更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土地合併標示變更登記,連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非分割標示變更登記完成後,再另行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而連件辦理上開登記時,其中移轉登記部分需檢附土地增值稅繳清或不課徵等相關證明文件,其移轉原因為贈與或買賣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以贈與論之情事者,應再檢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等相關證明文件,故為簡化申辦程序,其應申報贈與稅者,比照同要點第九點第三款前段規定,得由申請人依「土地分割複丈結果通知書所列地號面積」向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