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內容
內政部93年7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45661號令。
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部分規定
六、囑託限制登記應以囑託登記文書為之,其所列之標示,權利範圍或所有權人姓名不符時,登記機關應即敘明其事由,通知原囑託機關七日內更正或補正,並於登記簿註記「囑託限制登記補正中」,俟更正或補正後,再辦理限制登記或確定該土地權利非限制登記標的時,塗銷該註記。於未獲更正或補正前,如有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函催原囑託機關儘速辦理,並以副本抄送申請人。
十一、(刪除)
二十二、徵收放領之耕地於徵收前有查封登記尚未塗銷,於繳清地價後,仍得受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十四、辦理限制登記時,登記簿之登記日期欄除應載明年、月、日外,應加載時、分。惟電腦處理作業地區無須加註「時、分」。
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部分規定
六、囑託限制登記應以囑託登記文書為之,其所列之標示,權利範圍或所有權人姓名不符時,登記機關應即敘明其事由,通知原囑託機關七日內更正或補正,並於登記簿註記「囑託限制登記補正中」,俟更正或補正後,再辦理限制登記或確定該土地權利非限制登記標的時,塗銷該註記。於未獲更正或補正前,如有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函催原囑託機關儘速辦理,並以副本抄送申請人。
十一、(刪除)
二十二、徵收放領之耕地於徵收前有查封登記尚未塗銷,於繳清地價後,仍得受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十四、辦理限制登記時,登記簿之登記日期欄除應載明年、月、日外,應加載時、分。惟電腦處理作業地區無須加註「時、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