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美國愛荷華州(Iowa)、明尼蘇達州(Minne-sota)等四個州之人民或法人得否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內容
內政部93年8月19日台內地字第0930012056號函
茲據外交部前揭號函復以:「本案目前查證結果有:駐美國代表處查報馬里蘭州及西維吉尼亞州、駐芝加哥辦事處查報愛荷華州及明尼蘇達州有關法令現況。經查以上四州,除農業用地外,原則上無外國人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限制規定。」是以,依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准許美國愛荷華州(Iowa)、明尼蘇達州(Minnesota)、馬里蘭州(Maryland)及西維吉尼亞州(West Virginia)等四州之人民或法人,得依土地法相關規定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外之土地權利。
茲據外交部前揭號函復以:「本案目前查證結果有:駐美國代表處查報馬里蘭州及西維吉尼亞州、駐芝加哥辦事處查報愛荷華州及明尼蘇達州有關法令現況。經查以上四州,除農業用地外,原則上無外國人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限制規定。」是以,依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准許美國愛荷華州(Iowa)、明尼蘇達州(Minnesota)、馬里蘭州(Maryland)及西維吉尼亞州(West Virginia)等四州之人民或法人,得依土地法相關規定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外之土地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