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屋仲介公司製作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違反內政部公告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者,其契約條款無效力。
內容
內政部94.3.7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4370號函:據反映坊間多數不動產仲介公司製作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均有「訂立買賣契約書時,賣方應將權狀交由本公司所指定之代書保管。」及「賣方同意售出時,應於3日內依本公司所指定之時間處所與買方另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由本公司所指定之代書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等相關事項,以維護交易安全。」,惟上開條款違反本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公告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形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點規定,其契約條款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