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得以完成設立登記之公司法人為該業之負責人
內容
內政部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47285號函
一、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又有同條例第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另查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而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復經同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程序,法人董事得被選任為董事長,擔任公司之對外代表人。據此,不動產經紀業之負責人,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上開規定,並未明文限制為自然人或公司法人,復依該條例第2條規定,經紀業之管理,本條例未規定者,自得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故依公司法上開規定,公司之負責人並不僅限於自然人,法人亦得為公司之負責人,惟於執行職務時,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至於公司之董事係屬公司登記事項,並得以法人董事登記之,而其代表人尚非屬公司登記事項,但兩者均不得有同法第30條規定之情事。
二、本案據貴府函稱九榕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擬以永大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為負責人申請設立備查,依前開規定,自為法所許,惟永大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仍不得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並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
一、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又有同條例第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另查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而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復經同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程序,法人董事得被選任為董事長,擔任公司之對外代表人。據此,不動產經紀業之負責人,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上開規定,並未明文限制為自然人或公司法人,復依該條例第2條規定,經紀業之管理,本條例未規定者,自得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故依公司法上開規定,公司之負責人並不僅限於自然人,法人亦得為公司之負責人,惟於執行職務時,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至於公司之董事係屬公司登記事項,並得以法人董事登記之,而其代表人尚非屬公司登記事項,但兩者均不得有同法第30條規定之情事。
二、本案據貴府函稱九榕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擬以永大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為負責人申請設立備查,依前開規定,自為法所許,惟永大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仍不得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並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