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市地重劃期間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是否繳納租金函釋
內容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0940061741號
主 旨:關於辦理市地重劃期間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是否繳納
租金乙案,請依說明二意旨辦理。
說 明:
一、依據高雄縣政府94年5月23日府地權字第0940101781
號函辦理。
二、關於市地重劃期間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是否繳納租金
乙案,經本部於94年6月17日邀集相關機關會商獲致
結論如下:
(一)查66年2月2日「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擴
大修訂為「平均地權條例」,其第63條規定
:「承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租賃目的
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
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出租土地因重劃而增
減其利用價值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
請求變更租約及增減相當之租金。」,嗣上
開條文於75年6月30日修正為:「出租之公
、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
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
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依前項規定註銷
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
償: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
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
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二、重劃後未
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
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因
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
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逕為註銷租約
,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
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
重劃共同負擔。」。是以本部69年2月26日
台內地字第6800號函釋:「耕地於辦理市地
重劃期間,租佃雙方未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3
條規定終止租約者,承租人應如何就該耕地
繳付地租係屬私權問題,應由租佃雙方自行
議定。」,以該函頒年月日,可明所稱「平
均地權條例第63條」固指66年2月2日修正之
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惟衡酌該函釋意旨,
其適用並不因第63條之修正而有所影響,質
言之,上開函釋目前仍應適用。
(二)基於市地重劃期間三七五租佃土地是否完全
不能使用收益,每件個案情形並不相同,自
不宜強制規定一律免除或減少租金。為兼顧
租佃雙方之權益,市地重劃期間三七五租約
承租人是否繳納租金,仍應依前揭函釋意旨
辦理,由雙方自行協調議定之;如有爭議,
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辦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0940061741號
主 旨:關於辦理市地重劃期間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是否繳納
租金乙案,請依說明二意旨辦理。
說 明:
一、依據高雄縣政府94年5月23日府地權字第0940101781
號函辦理。
二、關於市地重劃期間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是否繳納租金
乙案,經本部於94年6月17日邀集相關機關會商獲致
結論如下:
(一)查66年2月2日「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擴
大修訂為「平均地權條例」,其第63條規定
:「承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租賃目的
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
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出租土地因重劃而增
減其利用價值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
請求變更租約及增減相當之租金。」,嗣上
開條文於75年6月30日修正為:「出租之公
、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
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
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依前項規定註銷
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
償: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
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
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二、重劃後未
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
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因
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
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逕為註銷租約
,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
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
重劃共同負擔。」。是以本部69年2月26日
台內地字第6800號函釋:「耕地於辦理市地
重劃期間,租佃雙方未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3
條規定終止租約者,承租人應如何就該耕地
繳付地租係屬私權問題,應由租佃雙方自行
議定。」,以該函頒年月日,可明所稱「平
均地權條例第63條」固指66年2月2日修正之
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惟衡酌該函釋意旨,
其適用並不因第63條之修正而有所影響,質
言之,上開函釋目前仍應適用。
(二)基於市地重劃期間三七五租佃土地是否完全
不能使用收益,每件個案情形並不相同,自
不宜強制規定一律免除或減少租金。為兼顧
租佃雙方之權益,市地重劃期間三七五租約
承租人是否繳納租金,仍應依前揭函釋意旨
辦理,由雙方自行協調議定之;如有爭議,
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