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登記事宜
內容
發表人:內政部
一、查「‥‥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主張行使該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其能證明有行使此項請求權之事實為已足,並不以『經法院判決』或『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為其要件,‥認生存配偶行使剩餘差額分配請求權須經『法院判決』或『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顯逾越法律規定範圍,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自與法律規定相牴觸‥‥」為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99號、1324號判決所持見解;復查:「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時,免再檢附法院判決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亦經財政部94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280號令規定在案。
二、本案參照上開最高行政法院所持見解及財政部令規定意旨,修正本部88年6月22日台(88)內地字第8889814號函說明二、(二)2、內容為:「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時,得由生存配偶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內自行主張,得免再檢附法院判決書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惟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其他繼承人。」
一、查「‥‥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主張行使該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其能證明有行使此項請求權之事實為已足,並不以『經法院判決』或『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為其要件,‥認生存配偶行使剩餘差額分配請求權須經『法院判決』或『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顯逾越法律規定範圍,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自與法律規定相牴觸‥‥」為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99號、1324號判決所持見解;復查:「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時,免再檢附法院判決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亦經財政部94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280號令規定在案。
二、本案參照上開最高行政法院所持見解及財政部令規定意旨,修正本部88年6月22日台(88)內地字第8889814號函說明二、(二)2、內容為:「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時,得由生存配偶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內自行主張,得免再檢附法院判決書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惟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其他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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