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發布「地政士證照費收費標準」
內容
內政部95年5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864號令訂定「地政士證照費收費標準」
地政士證照費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地政士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開業執照者,應繳納證照費,每張新台幣1000元。
申請以於原開業執照加註延長有效期限方式換發地政士開業執照者,應繳納加註費,每次新台幣500元。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