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
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台內地字第1031304038號令
訂定「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生效。
附「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
部 長 陳 威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