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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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高市四維地政籍字第1000002510號函訂頒
一、為處理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業務,以提昇高雄市地政業務之便捷與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轄區所:指土地所在地之各所。
(二)受理所:指受理非轄區土地登記案件之各所。
(三)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指受理所依本要點辦理之非轄區土地登記案件。
三、本要點適用之登記案件如下:
(一)簡易登記案件: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住址變更登記、姓名變更登記、建物門牌變更登記、書狀換給登記、更正登記(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
(二)其他經本局核定實施者。
四、受理所受理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應依規定取得轄區所之地政整合系統權限後,始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之登記處理程序辦理。
五、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收件字號及代碼,由本局統一訂定之。
六、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登記規費及罰鍰計收,納入受理所預算執行。
七、受理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時,得提出調案單(如附表),以傳真或其他方式向轄區所調取登記有關之檔案資料。
轄區所收取調案單後,應將前項資料影本以傳真或公文交換方式送交受理所。
八、受理所受理跨所土地登記案件後,如有應補正或駁回情形者,其補正通知書及駁回通知書應註明受理所全銜。
九、申請人依前點所為之補正,應向受理所辦理。但駁回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十、跨所土地登記案件需繕發權利書狀者,由受理所產製列印。
十一、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有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七條所定應公告之情形時,其公告由受理所為之,並應揭示於受理所及轄區所之公告處所。
十二、受理所於辦竣登記並發還申請人有關文件後,登記申請書及有關附件由受理所歸檔。
十三、登記名義人、原申請案之申請人或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得向原受理所或依職權取得之機關辦理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申請書及其附件。
十四、跨所土地登記案件相關異動清冊及異動通知書之產製列印與保管,由轄區所辦理。
十五、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申請人申請退還已繳之登記規費或罰鍰時,由受理所辦理。
十六、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有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所定之情形者,其相關更正及損害賠償事宜,由受理所處理。
十七、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應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處理期限表所定之處理期限辦理,但必要時得酌予延長。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高市四維地政籍字第1000002510號函訂頒
一、為處理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業務,以提昇高雄市地政業務之便捷與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轄區所:指土地所在地之各所。
(二)受理所:指受理非轄區土地登記案件之各所。
(三)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指受理所依本要點辦理之非轄區土地登記案件。
三、本要點適用之登記案件如下:
(一)簡易登記案件: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住址變更登記、姓名變更登記、建物門牌變更登記、書狀換給登記、更正登記(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
(二)其他經本局核定實施者。
四、受理所受理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應依規定取得轄區所之地政整合系統權限後,始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之登記處理程序辦理。
五、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收件字號及代碼,由本局統一訂定之。
六、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登記規費及罰鍰計收,納入受理所預算執行。
七、受理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時,得提出調案單(如附表),以傳真或其他方式向轄區所調取登記有關之檔案資料。
轄區所收取調案單後,應將前項資料影本以傳真或公文交換方式送交受理所。
八、受理所受理跨所土地登記案件後,如有應補正或駁回情形者,其補正通知書及駁回通知書應註明受理所全銜。
九、申請人依前點所為之補正,應向受理所辦理。但駁回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十、跨所土地登記案件需繕發權利書狀者,由受理所產製列印。
十一、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有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七條所定應公告之情形時,其公告由受理所為之,並應揭示於受理所及轄區所之公告處所。
十二、受理所於辦竣登記並發還申請人有關文件後,登記申請書及有關附件由受理所歸檔。
十三、登記名義人、原申請案之申請人或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得向原受理所或依職權取得之機關辦理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申請書及其附件。
十四、跨所土地登記案件相關異動清冊及異動通知書之產製列印與保管,由轄區所辦理。
十五、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申請人申請退還已繳之登記規費或罰鍰時,由受理所辦理。
十六、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有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所定之情形者,其相關更正及損害賠償事宜,由受理所處理。
十七、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應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處理期限表所定之處理期限辦理,但必要時得酌予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