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機關地籍測量圖根管理維護要點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機關地籍測量圖根管理維護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1日高市四維地政測字第1000023256號函訂頒
一、為加強運用與有效維護本市地籍測量圖根,提高土地複丈成果之精度,加速處理人民申請複丈案件,減少土地界址糾紛,特訂定本要點。
二、地籍測量圖根包括地籍圖重測、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地籍整理及土地複丈等作業所測設之加密控制點及圖根點等。
三、地政局應按計畫,每年將所經辦理之地籍測量及其他測量專案範圍內各項圖根成果資料(包括分佈略圖、坐標成果總表、點之記及磁性資料)於測量完竣之日起30日內,實地全數清點移交轄區地政事務所接管。
四、各地政事務所應組成地籍測量圖根作業小組(每一小組由技士或技佐1人、測量助理2~3人組成),並將其小組名單報局備查;該小組負責轄區內圖根成果資料之點收、管理、維護及補建圖根點作業。
五、各地政事務所應以區、段為單位,全面清查所接管轄區內之加密控制點及圖根點;並將年度圖根補建作業計畫(區段、數量),於補建當年度1月底前,報局備查。
六、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作業需補設、新建圖根點時,得填具「圖根作業申請單(附件)」由地籍測量圖根作業小組配合補建。
七、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圖根點補設、檢測、新建時,應完成圖根點之分佈略圖、坐標成果總表、點之記及磁性資料,應按設置年度分別編訂成冊,由圖庫保管;其圖根成果應透過區域網路以達資料共享。
八、各地政事務所補建圖根點於五百公尺範圍內無控制點可資連接時,得報請地政局協助辦理
九、各地政事務所轄區,如遇有公共設施施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重大工程新建,致該土地開發地區圖根點全部遺滅時,應即查對,機動辦理補建圖根作業。需大量補建者得報請地政局協助辦理。
十、各地政事務所實地查對如發現基本控制點及加密控制點毀損或移動者,應將毀損或移動情形函報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
十一、辦理圖根測量時,在堅硬地面應埋設鋼釘或鋼標,鬆軟地面應儘量埋設水泥樁或塑膠樁。
十二、控制點設置於高樓大廈或鄰近有民宅者,應就其重要性向業主說明,使其就近協助管理維護。
十三、補設或新建之重要圖根點位置如易損毀者,應於點之記內加註參考點之觀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