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說 明: 凡未經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權利人為確保其權屬,應於取得該建物所有權後即申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二、 | 申請程序: 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同時檢附左列應備文件,經勘測審查無誤依法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或有異議經依法調處成立,確定權屬,完成登記發給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 三、 | 應備文件: |
| 文件名稱 | 法令依據 | 文件來源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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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申請書(附登記清冊)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自行檢附 | 用紙向地政事務所索取,照申請書背面說明填寫。 | 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築執照或有關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七十九條 | 工務局或其他有關機關 | 一、 | 都市計畫區域內或都市計畫區域外實施建築管制地區應附建物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 | 二、 |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如建物與基地同屬一人所有者,應提出建築主管機關或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繳納房屋稅,水電費,門牌編釘證明,曾於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
| 身分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 一、 | 法人團體應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二、 | 在台未設籍之僑胞,應檢附僑居地我國使領館或僑委會出具之證明文件。 | 三、 | 外國人由其政府或駐我國使領館出具國籍或州籍證明文件。 | 四、 | 身份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記載不符或登記簿無記載統一編號者,應加附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 | * | 身分證明文件得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
| 建物測量成果圖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 | 建物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核發。 | | 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四十四條 | 自行檢附 | 一、 | 有建物使用執照免附。 | 二、 | 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且未設有地上權者應附基地租賃契約書或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
| 權利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 | 自行檢附 | 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及契稅繳納收據。 | 協議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四十四條 | 自行檢附 | 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附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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