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說 明: | | | 凡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將其無償贈與他人,於訂立書面贈與契約壹個月內、應由受贈人會同贈與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 | 二、 | 申請程序 : 土地應先向稅捐處申報移轉現值及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核繳增值稅及贈與稅後檢同左列應備文件申辦登記。 建物應先向稅捐處投報契稅及國稅局投報贈與稅, 檢同左列應備文件申辦登記。 | | 三、 | 應備文件: |
| | 文 件 名 稱 | 法 令 依 據 | 文 件 來 源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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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登記申請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自行檢附 | 一、紙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二、照申請書背面說明填寫 | | 贈與契約書正副本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自行檢附 | 使用公定契約書(用紙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 | 印鑑證明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 | 自行檢附 | | 一、 | 義務人親自到場驗明身分證並當場簽名者免附。 | | 二、 | 贈與契約書經公證免附。 | | 三、 | 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應加附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書。 |
| | 身分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 | 一、 | 法人應附法人登記證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 二、 | 身份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記載不符或登記簿無記載統一編號者,應加附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 | | * | 身分證明文件得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
|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自行檢附 | | | 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八、四十二條 | 向稅捐處或國稅局申報並繳納 | | | 土地增值稅繳納收據或免稅證明 |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 | 向稅捐處申報並繳納 | | 一、 | 土地移轉登記時檢附之。 | | 二、 | 本項文件應經稅捐處查註「欠稅業已完納」之戳記 |
| | 契稅繳納收據或免稅證明 | 契稅條例第十五條、二十三條 | 向稅捐處申報並繳納 | 建物移轉登記時檢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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