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說 明: | | 共有之土地或建物,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全體共有人同意或部份共有人同意而合於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協議分割,於法院判決確定或訂立「共有物分割契約書」壹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 | 二、 | 申請程序 : 共有土地建物分割後,如各共有人取得面積有增減時,其減少部份視為絕賣, 土地應先向稅捐處申報移轉現值,經核繳增值稅後,檢同左列應備文件申辦登記, 建物應先向稅捐處投報契稅, 檢同左列應備文件申辦登記。 | 三、 | 應備文件: |
| 文 件 名 稱 | 法 令 依 據 | 文 件 來 源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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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申請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自行檢附 | 一、用紙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二、照申請書背面說明填寫 | 共有物分割契約書正副本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自行檢附 | 一、用紙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二、照申請書背面說明填寫 | 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法院 | 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者檢附之 | 身分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 一、 | 法人應附法人登記證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二、 | 身份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記載不符或登記簿無記載統一編號者,應加附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 | * | 身分證明文件得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
| 印鑑證明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 | 戶政事務所 | 一、 | 協議分割之共有人檢附之 | 二、 | 法人團體應附法人登記證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三、 | 申請人親自到場驗明身份證並當場簽名經地政事務所人員驗明者免附 |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自行檢附 | | 土地增值稅繳納收據 |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 | 向稅捐處申報並繳納 | 土地分割面積有增減時檢附之 | 契稅繳納收據 | 契稅條例第二十三條 | 向稅捐處申報並繳納 | 建物分割面積有增減時檢附之 | 抵押權人同意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一0 七條 | 自行檢附 | 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時檢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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