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說 明: | | 凡已登記之土地、建物或他項權利,因登記名義人死亡,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其權利,應向土地所在土地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 二、 | 申辦程序 : 先向國稅局或稅捐處報繳遺產稅,憑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檢同左列應備文件申辦繼承登記。 | 三、 | 應備文件: |
| 文 件 名 稱 | 法 令 依 據 | 文 件 來 源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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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申請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自行檢附 | 一、用紙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二、照申請書背面說明填寫 | 登記清冊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自行檢附 | 一、用紙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二、照申請書背面說明填寫 | 戶籍謄本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一一九條 | 戶政事務所 |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一一九條 | 自行檢附 | 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並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 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 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一一九條 | 自行檢附 | 一、 | 合法繼承人中有人拋棄其繼承權者,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 二、 | 但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前發生繼承者,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僅檢附繼承權拋棄書及加附印鑑證明 |
| 印鑑證明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 | 戶政事務所 | 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或遺產分割時檢附之 | 遺產分割契約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自行檢附 | 繼承人分割遺產時檢附之 |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 | 國稅局或稅捐處 | 繼承開始在民國三十八年六月十四日以前所發生之繼承得免附 | 土地、建物權利書狀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自行檢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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