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 稱 | 徵 收 標 準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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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費 | 每張八十元 | | 土地分割複丈費 |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 增加不足半公頃者, 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 另案核計。 | 土地合併複丈費 | 免納複丈費 |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公私兩惠,政府正積極實施地政業務電腦化,如土地合併可節省辦理資料建檔經費及電腦存儲空間。因之鼓勵土地合併其有形無形效益是多方面的,故得免納複丈費。 | 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 | 每單位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 | 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 增加不足半公頃者, 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 另案核計。 |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 增加不足半公頃者, 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 另案核計。 | 調整地形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 增加不足半公頃者, 以半公頃計。 |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三角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 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 增加不足半公頃者, 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 另案核計。 | 土地坍沒複丈費 | 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 | 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 增加不足半公頃者, 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 另案核計。 | 建築改良物合併複丈費 | 按合併前建號計算, 每單位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 | 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 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 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 建築改良物分割複丈費 | 按分割後建號計算, 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 | 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 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 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 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 按未滅失建物之面積計算, 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 | 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 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 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 建築改良物基地號或建築改良物門牌號變更勘查費 |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 每單位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 | | 建築改良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 |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 每單位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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