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說 明: | | 權利人因不慎遺失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時, 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經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補發之。或因書狀破損者,應持該破損之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換發。 | 二、 | 應備文件: |
| 文 件 名 稱 | 法 令 依 據 | 文 件 來 源 | 備 註 |
---|
土地登記申請書 (附登記清冊)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自行檢附 | 一、用紙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二、照申請書背面說明填寫 | 滅失事實之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証明原書狀確已滅失之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 | 自行檢附
| 申請補發書狀者檢附之 | 損壞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自行檢附 | 申請換發者檢附之 | 印鑑證明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 | 戶政事務所
| 申請補發者檢附之 一、委託他人代理者加附。 二、親自到場驗明身份証並當場簽名者免附。 | 身分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一、 | 住所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 二、 | 法人向主管機關申請。 |
| 一、 | 申請人親自到場驗明身份證者免附。 | 二、 | 法人應附法人登記證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三、 | 身份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記載不符或登記簿無記載統一編號者,應加附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 | * | 身分證明文件得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