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說 明: | | 土地分割、合併、界址鑑定,或建物勘測,應由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複丈。 | 二、 | 申辦程序 : 填寫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書, 檢同左列應備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複丈,並依收件時排定之測量時間,準時會同測量, 複丈後申請人及關係人應當場認定,並在複丈圖上簽名蓋章。 | 三、 | 應備文件: |
| 文 件 名 稱 | 法 令 依 據 | 文 件 來 源 | 備註 | 應備文件一覽表 土地複丈申請書 建物測量申請書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七十九條 | 自行檢附 | 一、 | 用紙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 二、 | 用紙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 三、 | 申請未登記建物複丈應檢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及其應備文件 | 四、 | 界址鑑定者免附登記申請書件 |
| 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七十九條 | 工務局 | 一、 | 未登記建物申請勘測應檢附 | 二、 | 已登記建物申請分割、合併、基地號變更、門牌變更及滅失者免附 |
| 身分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 一、 | 法人應附法人登記證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二、 | 身份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記載不符或登記簿無記載統一編號者,應加附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 | * | 身分證明文件得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條 | 自行檢附 | 未登記建物申請勘測及土地界址鑑定免附 | 建築主管機關核准建築基地分割之證明文件 |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 工務局 | 實施建築管理前或60 12 22建築法修正後,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文件辦理 | 核准分割證明文件 |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 | 建設局 | 一、 | 田旱地目申請分割時檢附之 | 二、 | 都市計畫區域內農業區、保護區以外之田、旱地目土地,可檢附分區使用證明或由地政事務所依都市計畫分區使用圖查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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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繳納地政規費(單位:新台幣元): (依內政部訂定收費檟準計六條及附表一、附表二)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
第一條 |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四十七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如附表一。 | 第三條 |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如附表二。 | 第四條 | 各級法院囑託辦理複丈及測量業務,並限期在十五日內辦理者,其費用依前二條規定加倍計收。 | 第五條 | 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測量、複丈者,免納費用。 | 第六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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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標準表 |
| 項次 | 項目 | 收費標準 |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標準一覽表 一 | 土地分割複丈費。 |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二 | 土地合併複丈費。 | 免納複丈費 | 三 | 土地界址鑑定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 四 | 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 五 |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六 | 調整地形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七 |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 八 | 未登記土地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 九 |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 十 | 土地坍沒複丈費。 | 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 十一 | 地籍圖謄本採電腦列印 。 | 以每張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 十二 | 採用電腦繪製大範圍地區數值地籍圖謄本繪圖費 。 | 每幅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計收。 | 十三 | 申請縮放大範圍地區地籍參考圖之繪圖費。 | 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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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一) | 土地分割複丈費、土地界址鑑定費、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調整地形複丈費、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未登記土地測量費、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土地坍沒複丈費,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二) | 採用電腦繪製大範圍地區數值地籍圖謄本繪圖費,以圖幅橫長四十公分,縱長三十公分,比例尺五百分之一為計收單位。至繪圖圖幅長寬及比例尺如有變動,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附表二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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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次 | 項目 | 收費標準 |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一覽表 一 | 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建照設計圖轉繪之。每區分所有建築改良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二百元。 | 二 |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 三 | 建築改良物合併複丈費。 | 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 | 四 | 建築改良物分割複丈費。 | 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 | 五 | 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 按未滅失建築改良物之面積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 | 六 |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 | 依建物位置圖測量費計收。 | 七 | 建築改良物基地號或建築改良物門牌號變更勘查費。 |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 | 八 | 建築改良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 |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 | 九 | 建物位置圖轉繪費。 | 以每建號新台幣二百元計收。 | 十 |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 以每建號新台幣二百元計收。 | 十一 | 建物平面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本。 | 以每張新台幣十五元計收。 | 十二 | 建物測量成果圖採電腦列印。 | 以每張新台幣二十元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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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一) |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及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以整棟建築改良物為一計收單位。 | (二) |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建築改良物合併複丈費、建築改良物分割複丈費、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測量費,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
五、本須知未盡之處,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