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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物信託登記
發佈日期
102-06-08
內容
一、
說 明:
土地權利因成立信託關係而移轉或為其他處分所為之登記,應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信託登記。
二、
應備文件:
文 件 名 稱
法 令 依 據
文 件 來 源
備註
土地登記申請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自行檢附
一、用紙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二、照申請書背面說明填寫
信託契約書正副本或遺囑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自行檢附
一、用紙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二、照申請書背面說明填寫
身分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戶政事務所
一、
在台未設籍之僑胞,應附僑居地我國使 領館或僑委會之證明文件。
二、
外國人由其政府或駐我國使領館出具國籍或州籍證明文件。
三、
身份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記載不符或登記簿無記載統一編號者,應加附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
*
身分證明文件得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印鑑證明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
戶政事務所
一、
委託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份者檢附之。
二、
未成年人應加附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書。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三、應繳納地政規費(單位:新台幣元):
名稱
徵收標準
備 考
登記費
按權利價值徵收千分之一
不於訂定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辦登記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最高至二十倍。(土地法第七十三條)
書狀費
每張八十元
四、本須知未盡之處,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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