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說 明:凡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於買賣雙方當事人訂立書面買賣契約壹個月內,應由承買人會同出賣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 二、 | 申請程序:土地應先向稅捐處申報移轉現值,經核繳增值稅後檢同左列應備文件申辦登記。建物應先向稅捐處投報契稅,檢同左列應備文件申辦登記。 | 三、 | 應備文件: |
| 文 件 名 稱 | 法 令 依 據 | 文 件 來 源 | 備 註 | 應備文件一覽表 土地登記申請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自行檢附 | 一、用紙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二、照申請書背面說明填寫。 | 買賣契約書正副本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自行檢附 | 使用公定契約書 (用紙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 印鑑證明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 | 戶政事務所 | 一、 | 義務人親自到場驗明身份證並當場簽名者免附。 | 二、 | 買賣契約書經公證或監證者免附。 | 三、 | 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應加附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書。 |
| 身分證明文件 | | 一、 | 住所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 二、 | 法人向主管機關申請。 |
| 一、 | 法人應附法人登記證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二、 | 身份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記載不符或登記簿無記載統一編號者,應加附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 | * | 身分證明文件得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自行檢附 | | 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七條 | 自行檢附 | 有優先購買權者放棄其優先購買權時檢附之 | 土地增值稅繳納收據或免稅證明 |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 | 向稅捐處申報並繳納 | 一、 | 土地移轉登記時檢附之。 | 二、 | 本項文件應經稅捐處查註「欠稅業已完納」之戳記 |
| 契稅繳納收據或免稅證明 | 契稅條例第十五條、二十三條 | 向稅捐處申報並繳納 | 建物移轉登記時檢附之。 | 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 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 | 本局土地開發處 | 一、 | 重劃區內之土地為限。 | 二、 | 未繳納重劃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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