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物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 發佈日期 104-04-22
內容
一、 說 明:
土地或建物設定他項權利登記後因內容變更如權利存續期間變更或權利範圍變動、價值增減或地上權、農育權之地租增減或抵押權擔保債權之利息增減、債務清償期日變更等均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辦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二、 應備文件:
文 件 名 稱 | 法 令 依 據 | 文 件 來 源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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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申請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自行檢附 | 一、用紙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二、照申請書背面說明填寫 |
印鑑證明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 | 戶政事務所 | 一、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份者檢附之 |
權利內容變更契約書正副本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自行檢附 | 一、用紙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二、用紙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
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法院 | 一、法院判決者檢附之。 二、最高法院判決者免附判決確定證明書。 |
他項權利證明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自行檢附 | |
他項權利設定契約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自行檢附 | 係判決登記者免檢附 |
身分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一、住所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 一、法人應附法人登記證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三、應繳納地政規費(單位:新台幣元):
名 稱 | 徵 收 標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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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費 | 權利價值未增加者免納登記費, 權利價值增加者其增加部分按千分之一徵收 |
四、本須知未盡之處,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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