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受傳喚,必須到場嗎?
內容
『傳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對人強制處分的一種。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為了要使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與案件有關的人士能夠到一定處所接受訊問,或者為一定的訴訟行為,都要經過傳喚的程序。被告受到合法的傳喚,便有到場的義務,而這種義務,與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所應負的義務並無關連,可以說是對國家命令的一種服從,所以不能自以為自己是無罪之身,就可以抗拒傳喚而不到場。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行使傳喚職權者,在刑事案件的偵查中或指揮執行刑事裁判時,是承辦案件的檢察官 。案件進入法院審判的程序,是審理這個案件的審判長或者受命法官。傳喚必須是用一定格式的傳票。就以傳喚被告為例,傳票的內容必須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記載下列四點:
1.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住,如果不知道被告的名字,依第二 項的規定,也可以不記載,只記載能夠辨別的特徵就可以了。
2.案由。是指被告所涉嫌的罪名,使接到傳票的被告能夠明瞭傳他的原因, 可以適時提出辯解。
3.應到的日期、時間和處所。
4.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傳票由檢察官簽發的,檢察官應該在上面簽名。法官、審判長簽發的,法官、審判長也要在上面簽名。傳喚被告不是簽發傳票就完成傳喚的程序,還要把這張傳票在合於法律的規定下,確確實實送達到被告的手上,才能完成合法的傳喚程序。除了上面提到的正式的傳喚程序以外,刑事訴訟法上還有兩種簡易傳喚程序,在法律的效果上是與正式的傳喚相同。第一種是口頭傳喚,第二種是陳明到場。
被告經過合法傳喚而不到場,也不是馬上就可以拘提,簽發拘票的法官、檢察官還是要審酌被告沒有到場,是不是具有正當理由。理由正當便要改期再傳。怎樣的理由才算正當?是要根據客觀事實來認定。像因病住醫院不能來,總不能要他停止治療,用擔架抬過來,這就算是理由正當。傷風感冒就難作為不到的藉口。
刑事案件繫屬在法院審理時,法院認為所犯的案件情節不是很重大,判點拘役、罰金就可以達到懲罰的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只要被告經過合法傳喚,可以不等待被告到庭說明就作出判決,這是被告諸多到場義務中的一項可以不到的權利。不過,也因此失去到庭為自己辯解的機會,這得失之間,要由被告自己來衡量了。
資料來源:前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葉雪鵬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行使傳喚職權者,在刑事案件的偵查中或指揮執行刑事裁判時,是承辦案件的檢察官 。案件進入法院審判的程序,是審理這個案件的審判長或者受命法官。傳喚必須是用一定格式的傳票。就以傳喚被告為例,傳票的內容必須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記載下列四點:
1.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住,如果不知道被告的名字,依第二 項的規定,也可以不記載,只記載能夠辨別的特徵就可以了。
2.案由。是指被告所涉嫌的罪名,使接到傳票的被告能夠明瞭傳他的原因, 可以適時提出辯解。
3.應到的日期、時間和處所。
4.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傳票由檢察官簽發的,檢察官應該在上面簽名。法官、審判長簽發的,法官、審判長也要在上面簽名。傳喚被告不是簽發傳票就完成傳喚的程序,還要把這張傳票在合於法律的規定下,確確實實送達到被告的手上,才能完成合法的傳喚程序。除了上面提到的正式的傳喚程序以外,刑事訴訟法上還有兩種簡易傳喚程序,在法律的效果上是與正式的傳喚相同。第一種是口頭傳喚,第二種是陳明到場。
被告經過合法傳喚而不到場,也不是馬上就可以拘提,簽發拘票的法官、檢察官還是要審酌被告沒有到場,是不是具有正當理由。理由正當便要改期再傳。怎樣的理由才算正當?是要根據客觀事實來認定。像因病住醫院不能來,總不能要他停止治療,用擔架抬過來,這就算是理由正當。傷風感冒就難作為不到的藉口。
刑事案件繫屬在法院審理時,法院認為所犯的案件情節不是很重大,判點拘役、罰金就可以達到懲罰的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只要被告經過合法傳喚,可以不等待被告到庭說明就作出判決,這是被告諸多到場義務中的一項可以不到的權利。不過,也因此失去到庭為自己辯解的機會,這得失之間,要由被告自己來衡量了。
資料來源:前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葉雪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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